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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朋友圈微商也要遵守消法

日期:2018-3-29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西城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,介绍消费者维权案件的有关情况。法官表示,眼下流行的微商也是经营者,也许承担相应义务,不得进行虚假宣传,否则一旦消费者权益受损,也要承担相应责任。

西城法院副院长,新闻发言人李艳红介绍,自2014年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实施以来,该院每年审理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已经从2014年的76件增长至2016年的812件,两年增长10倍有余。梳理案件发现,商家涉嫌欺诈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往往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主要原因。在西城法院随后发布的多则典型案例中,如果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充分履行了有关义务,确保了消费者的知情权,经营者往往要承担货款三倍的赔偿金。

除了直接出售商品的商家,帮助进行虚假宣传的广告商在侵权案件中也难辞其咎。法官表示,如果广告的设计、制作、发布者明知广告为虚假宣传,就应与产品实际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;即使他们不知道自己设计、制作、发如何预防癫痫的发作布的广告是虚假的,如果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服务,也应与实际经营者一起承担连带责任。

在朋友圈里找微商买东西,不通过网购平台,连结账都靠发红包,这样的情况下出了问题能否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?日前,甘肃省工商局治疗癫痫副作用最小一则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,不同于陕西治疗癫痫病公立医院一般的网购,不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保护,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的公告引发广泛争议。

法官对此回应称,所有经营者都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,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经营者。在司法实践中,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衡量一个人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经营者,法官举例说,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转让自己的二手货,一般不被认定为经营者,但如果经常在微信销售商品,肯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官提醒广大微商们,要负起相关的验货责任,杜绝虚假宣传,否则一旦消费者利益受损,有权要求其承担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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