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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6-7-15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两易主未过户,摩托撞伤人谁担责? 肇事者为唯一追责人

??德州新闻讯(德州晚报 吴杰 通讯员 韩书新) “我被一辆摩托车撞伤,被司法部门鉴定为伤残10级,但是开摩托车撞我的人并不是车主,我能不能同时向驾驶人和车主索赔呢锦州癫痫病权威医院?”2日福州哪家医院治癫痫好,夏津县的郭某致电本报咨询。受害者:雾天被摩托车撞成重伤

据郭某介绍,他是夏津县1乡镇的村民,去年9月凌晨5点50分,他下夜班骑摩托车正常行驶时,被迎面骑摩托车行驶而来的孙某撞倒,当场昏迷,被送往夏津县人民医院抢救,“当时大雾天,能见度很低,车骑得很慢,相撞瞬间才反应过来。”

根据郭某提供的电话,联系到事故的另外一方孙某。孙某认为,虽然郭某受伤较重,但他不该负事故责任,“是他超车来到我这边的车道跟我撞上的。”双方各执一词,难下定论。

随后,从夏津县交警大队现场查勘报告上了解到,交警认定孙某承当事故主要责任,郭某负次要责任。经医院诊断,郭某的伤情为面颞骨多发性骨折、左肺部挫伤、横突骨折。后经司法鉴定,郭某伤残等级为10级。肇事者:肇事车两易主未过户

公安机关调查发现,孙某所骑肇事摩托车登记车主并不是他本人,而是同乡镇的王某,而且肇事摩托车产生事故时既没有保险又脱审多年。得知这个情况后,郭某便要求将孙某和王某同时认定为被告人。“我觉得太冤了,人又不是我撞的,凭啥让我赔偿呢?而且,摩托车也不是我卖给郭某的。”王某说,他早就把摩托车卖给了汽修店的周某,只是没有过户,而周某卖给孙某时也没过户。

孙某反应,摩托车是他2012年从镇上一个汽车修理店花1900元购买的,汽修店老板就是周某,而王某和周某是亲戚。“买的时候没有协议和收据小儿癫痫的症状,也不知道车没有保险。”孙某说。

由于他们之间一直协商未果,无奈之下,郭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,要求孙某和王某两被告一起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8999.92元。法官:肇事者为唯一追责人

“认定孙某为唯一追责人,是根据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,其为定案的主要依据。”夏津县法官介绍说,孙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,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,遇对面来车未减速靠右行驶,雾天未保持安全车速,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,他负主要责任。

而肇事车辆实际控制、使用人均为孙某,作为摩托车的前手周某,由于缺少直接物证证明他卖给孙某车辆,且郭某也未向他追责,故不宜进行追加责任,认定车主为孙某所有。

因机动车未主动参加或续保,孙某有一定错误,致使郭某因缺少有效根据,没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限额内的保险赔偿金。应由孙某承当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,超越部份照旧由孙某按70%进行赔偿。相干链接 本案裁判根据:以“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”为限定

从法律视角来看,机动车在使用寿命内被屡次转让意味着产生了一系列法律关系,并牵涉到诸多转让方,构成一个转让链条。一旦产生道路交通事故,机动车一方要承当赔偿责任,则必定产生这个链条上哪一个或哪些主体应承当责任的问题。

“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”则对应当承当责任的受让人进行了限定。“最后一次”针对的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前的最后一次因转让而交付。“转让”的对象是所有权且不必以有偿转让为条件。“交付”强调的是实际控制,而非观念交付。

本案中,肇事车辆实际控制、使用人均为孙某,且在交警及法院处理事故均为被告孙先生1人全面处理,应以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(即孙某)赔偿,而受让人(即孙某)同根据没法从交强险内得到的赔偿应由受让人(即孙某)承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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