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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两对半公民平等权的飞跃

日期:2016-7-11(原创文章,禁止转载)

从2003年全国第一同“乙肝歧视”引发的行政诉讼——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案起,有关“乙肝歧视”的问题经常呈现在公众讨论的视野中。虽然在第一同“乙肝歧视”案中,张先著博得了官司;虽然在2007年11月劳动保证部公布的《就业效劳与就业管理规则》中规则“除了国度规则的岗位外,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假如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,将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。”但是,社会上关于“乙肝歧视”的问题依然层出不穷。假如此次卫生部出台政策在常规体检表中去除乙肝“两对半”这个项目,那将是反对“乙肝歧视”斗争中的一个具有里程碑的成功,它将进一步让公民权益愈加对等。  在现代社会,对等是人们普通的诉求之一。但在理想生活中,公民的权益在许多方面遇到了障碍,本质上处于不对等状态。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很明显的一例,他们仅仅由于携带乙肝病毒就在入学、就业等方面遭到极大的歧视,在事实上并不享有法律上对等的权益青海癫痫病专科医院。  我们并不以为,对等就是绝对的对等,事实上,由于人的出身境遇不同、天资存在差别、才能有高有低北京治疗癫痫专科医院,环境各不相同,绝对的对等是不可能的。在各国的理论中,都允许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,对不同的人群实行“差异看待”,例如,我国基于生理和心理的差别,关于老人、妇女、儿童、残疾人就实行特殊的照顾。但是,所谓的差异看待必需具有合理性。法律允许差异待遇,其目的是为了补偿由于不同的情况,不同的人的个体差别所产生的事实上的不对等,包括:基于生理差别所允许的合理差别,例如对妇女的特殊维护;基于民族上的差别所允许的合理差别,例如对少数民族的政策照顾;基于职业特定所需求所允许的合理差别,例如招收飞行员的体质请求;基于担负才能所允许的合理差别,例如关于高收入者公民征税。超出此目的,那是违背对等维护的准绳。  很显然,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入学、就业等方面的歧视并不是宪法和法律所允许的、具有合理性的差异看待癫痫微创手术多少钱,由于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具备任何需求差异看待的理由,他们能和正常人一样工作和学习。一些学校和单位经常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会传染疾病为由拒收他们,但事实上,“没有任何科学证据能够证明,在常规体检中检测出‘乙肝’者(即‘外表抗原’或‘两对半’结果为阳性),将在入学、入托或就业过程中影响到仅与其有日常接触的同伴们的安康”,相反,世界卫生组织以为,“即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造的饮料和烹调食品,也不会对别人形成任何传染”。(杨涛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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